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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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县顺隆五金建材经销部货款2786232.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4250.00元,由被告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