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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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天沣运输有限公司 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赔付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限额项下赔付原告电动自行车损失15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付原告护理费8395元、误工费7020元、交通费1360元,共计16775元的50%,即8387.5元。合计18537.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5003.5元。 三、被告***、***赔付原告***共计23541元。 四、被告***、***赔付原告***伤残鉴定费、诉前保全申请费、保险服务费共计1760元。被告***赔付原告***1760元。 五、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被告***、***承担266元,由被告***承担266元,由原告***承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