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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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4955.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