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星辉海运有限公司 大连华德天宇船舶燃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星辉海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华德天宇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加油款42000元; 二、被告浙江星辉海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华德天宇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支付以42000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3月13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前款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大连华德天宇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星辉海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海事法院缴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大连华德天宇船舶燃料有限公司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