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罗甸县宏都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甸县宏都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贰佰萬元(¥2000000.00),并从2020年7月10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罗甸县宏都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直至上述工程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罗甸县宏都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94.00元,由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57.00元。原告罗甸县宏都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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