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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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53.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的电梯维护费225元、房屋维修基金126元、公摊电费84.8元,小计435.8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的车位服务费300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的滞纳金427.5元。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