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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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芮兴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江苏芮兴建设有限公司借款5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50000元为基准,自2021年4月6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