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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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银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优联易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及第三人安徽银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时解除原告安徽优联易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安徽银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A1573373655125《闲置商品回收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安徽优联易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机款1655.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