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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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73000元。 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27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