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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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日就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76580元; 三、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返款之日止;以15658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返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38元,减半收取6269元,保全费1439元,合计7708元,由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