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郴州盛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岭分社
郴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荣成化工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郴州盛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94281.57元[以湖南荣成化工有限公司(2017)湘10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经过追缴或者退赔后的不足部分为限];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金额103784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431元,被告郴州盛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36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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