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盛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岭分社 湖南荣成化工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郴州盛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15434.75元以及利息4324179.36元,合计9539614.11元”; 四、驳回上诉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7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784元,由上诉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621元,被上诉人郴州盛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71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958元,由被上诉人郴州盛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