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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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截至2021年4月10日的透支本金40611.12元、利息(含复利)1342.7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8772元,共计50725.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支付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其中,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28元,减半收取604.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