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7999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6月5日的利息为569287.9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福县苏桥镇干校旁(苏桥工业园A区-8)工业用地(土地证号:永国用(2007)第874号,使用权面积:123783.9㎡)、位于永福县苏桥镇干校旁(苏桥工业园A区-8)1#办公楼(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苏桥镇字第××号,建筑面积:997.93㎡)、9a#标准厂房(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苏桥镇字第××号,建筑面积:3357.77㎡)、餐厅(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苏桥镇字第××号,建筑面积:617.05㎡)、2#办公楼(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苏桥镇字第××号,建筑面积:997.73㎡)、9b#厂房(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苏桥镇字第××号,建筑面积:3383.46㎡)、9c#标准厂房(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苏桥镇字第××号,建筑面积:3359.40㎡)、9D#标准厂房(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苏桥镇字第××号,建筑面积:3344.06㎡)经司法处置后的价款在被告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499999.6元;

四、被告***对被告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80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4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桂林津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96元『收款单位: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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