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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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桂林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桂林市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090.27元、车位清洁照明费380元及违约金6141.0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25元(原告已预交1951元,退还原告9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