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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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 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 曲靖云铝淯鑫铝业有限公司 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曲靖云铝淯鑫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支付5530056元。 二、被告曲靖云铝淯鑫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支付了5530056元后,扣减第三人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物资分公司、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对被告曲靖云铝淯鑫铝业有限公司的债权5530056元。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41元,由被告曲靖云铝淯鑫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