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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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玉桥市场林洋箱包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第12630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玉桥市场林洋箱包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300元,被告南京玉桥市场林洋箱包经营部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