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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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1153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069元,由被告***负担1763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期届满七日后仍未预交且未提起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本院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案件登记号186900000239286。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