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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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大方县石平煤矿有限公司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方县绿塘乡新发煤矿 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贵州毕节大方县石平煤矿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欠款及返还保证金1030000元、违约金309000元,共计1339000元。 案件受理费84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