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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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法院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6,932.12元(扣除已先予执行的54,200.00元,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尚应赔偿原告***12,732.12元);

二、由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6,932.1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第三人***尚应赔偿原告***56,932.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00元,由原告***负担540.00元,由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负担384.50元,由第三人***负担38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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