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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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房屋。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垫付,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5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