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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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捷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租赁物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投影面积退还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捷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捷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按每月130000元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租赁物退还给原告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捷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68.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捷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34.33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34元(应连同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