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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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2万元及2020年1月30日-2020年2月29日的利息4533.44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及滞纳金;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206元; 三、原告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享有的债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室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2元,减半收取计5201元,由原告负担2517元,由被告负担2684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