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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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元和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元和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3%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利息2755元,以13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3%支付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2月14日的利息12420元,以12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3%自2021年2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元和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1元,原告东莞市元和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