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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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国合石油有限公司 新疆昌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昌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昌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1695400元; 二、被告新疆昌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昌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利息263995.62元,违约金250281.56元; 三、被告新疆昌平恒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26元,由被告新疆昌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新疆昌平恒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