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旭隆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旭隆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工程款538,612.41元;

二、被告新疆旭隆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给付自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至付清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新疆旭隆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申请费1,59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74元,减半收取计11,337元,由被告新疆旭隆昌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01,由原告***负担6,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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