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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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16572.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760元、误工费14500元、残疾赔偿金189289.3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6013.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55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合计453201.3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760元、误工费14500元、残疾赔偿金7824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5500元,合计120000元(已给付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下余损失医疗费206572.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11049.3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12000元,合计333201.32元的70%即233240.92元(已给付14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退还被告***垫付款27119.98元。

四、鉴定费2780元,由原告***承担834元,被告***承担1946元。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95元,被告***负担3280元。

综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共赔偿353240.92元。其中,支付原告***331346.94元(已付24000元),支付被告***21893.98元(垫付款27119.98元-鉴定费1946元-案件受理费3280元=21893.98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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