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81执恢63号 吕建强、雷某某: 吕建强与雷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2010)058147韩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雷某某赔偿原告吕建强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复印费等共计31000元,于2010年10月12日前付清;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再无任何纠纷。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吕建强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雷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建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雷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雷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