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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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81执345号 康俊、卫某某: 康俊与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81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康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被告卫某某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康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康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卫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卫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