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326执恢185号

林华杰、崔波:

本院于2021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的(2021)鲁1326执恢185号林华杰与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8)鲁1326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崔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林华杰借款50300元及利息(以50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被告崔波负担。因当事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并同意结案,故该案应作结案处理。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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