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思木汉·居马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手机款2799元; 二、被告马丽娜·博拉特对款项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履行一般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哈思木汉、居马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哈思木汉·居马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