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48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9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4元,由原告***负担2127元,由被告***负担2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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