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曙光支行
宝鸡市秦川恒久工贸有限公司
宝鸡恒道精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曙光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曙光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5月5日为24082.62元;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1625%计算)。

三、被告***、***、宝鸡恒道精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宝鸡市秦川恒久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宝鸡恒道精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宝鸡市秦川恒久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2元,减半收取4521元,保全费3141元,合计7662元,由被告***、***、***、宝鸡恒道精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宝鸡市秦川恒久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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