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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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恒大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5民初2123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熊庆梅,行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牡丹江市恒大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丹丹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珊珊 书记员于淼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