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透支借款12640.83元、利息4018.03元,合计16658.86元,并继续给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775%计算); 二、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负担286元,被告***负担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