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8日签订的瑞合·西城国际商铺认购协议(体现的购房款为797184元)、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三份瑞合·西城国际商铺认购协议(体现的购房款分别为832464元、797184元、1664928元); 二、被告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购房款4091856元,并一次性赔偿原告2543573元,合计66354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