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5民初212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住***。 经营者:孙希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职工。 被告:***,男,1970年1月18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丹丹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珊珊 书记员于淼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