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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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101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系***之母。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安达市龙亚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1097767784U,住***。 法定代表人:雷加东。 被告:莒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952135651,住***。 法定代表人:孙洪泽。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77858970W,住***。 负责人:张晓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819372333,住***。 负责人:王晶。 原告***、***、***与被告***、安达市龙亚达运输有限公司、莒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晶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宗云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