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密市新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哈密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哈密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哈密市新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6295.29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2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12455元,由被告哈密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