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鄯善县鑫诺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昌吉州昊宇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鄯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吉州昊宇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鄯善县鑫诺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物流费98,667.9元。 二、被告昌吉州昊宇物流有限公司应从2020年5月22日起,以年利率8%给付原告鄯善县鑫诺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以上欠款的违约金,至付清此款日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9,600.37元)。 三、驳回原告鄯善县鑫诺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元,由原告鄯善县鑫诺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7元,被告昌吉州昊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22元、保全费1,069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