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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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 二、库某的抚恤金192991.2元,上诉人***分得45031.28元、被上诉人***分得45031.28元;被上诉人艾力·阿西木分得57897.36元;被上诉人伊利分得45031.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元,合计783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1827元,被上诉人***负担1827元,被上诉人艾力·阿西木负担2349元,被上诉人伊利负担1827元,三被上诉人负担款项与前款同时给付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