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钦州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归还原告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被告***从2017年12月30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直至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原告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4元,被告***负担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20-03-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