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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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被告***从2017年12月30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直至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原告钦州市乐居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4元,被告***负担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