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于2008年2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450182000-011-200800012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1,812.7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7日为人民币2,718.41元,从2019年7月2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清偿债务时止); 三、被告***、***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00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对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钦州市石岭路6号太阳城住宅区2栋3单元8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城区201001177号)在其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50.00元,合计人民币3,14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