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18,000元,利息180,000元,合计1,2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2元,公告费780元,合计17,2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4
发布日期 20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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