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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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舒乐乳胶漆经销部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苏州路支行账户9919××××0801内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