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南州嘉庆汽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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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黔南州嘉庆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四十八万元;

二、被告被告黔南州嘉庆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二万一千一百六十八元;

三、被告黔南州嘉庆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四十八万元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百分之零点零六四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黔南州嘉庆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四万三千五百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2元,由原告***负担671元(已交纳),由被告黔南州嘉庆汽贸有限公司负担9821元(原告***已交纳4575元,被告黔南州嘉庆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4575元;余款5246元,被告黔南州嘉庆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黔南州嘉庆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黔南州嘉庆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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