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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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意源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黔南州意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4145.66元及借款利息(以2714145.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20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50元,由被告黔南州意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560元,原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