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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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柳工50C”型装载机一辆返还原告***; 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22200元(租赁费自2020年9月18日计算至2021年1月7日,之后租金按每日200元自2021年1月8日计算至装载机实际返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