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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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 勐海县华冠酒精有限责任公司 勐海汇聚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勐海县华冠酒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向原告大理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41154元及利息(利息以3411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6日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大理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0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23日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基数10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勐海县华冠酒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大理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70644.27元; 四、驳回原告原告大理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60元,由被告勐海县华冠酒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057元,由原告大理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