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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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91民初843号 docProps/app.xml Normal.dotm微软中国4475271122610falsefalse3180WPSOffice_11.1.0.7711_F1E327BC-269C-435d-A152-05C5408002CA0 docProps/core.xml 2016-08-03T06:54:00Z微软用户周梁玉_立案2021-06-07T02:54:16Z2021-06-29T02:25:07Z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2 docProps/custom.xml 2052-11.1.0.7711 word/styles.xml word/settings.xml word/header1.xml word/footer1.xml word/footer2.xml word/theme/theme1.xml word/document.xml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91民初8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住***。法定代表人:闫吉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南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行江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江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偿还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21日所欠农行江南支行借款本息合计1026993.85元,其中本金1014698.21元、利息12295.64元(以后发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另行计算);2.判令农行江南支行对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中路888号红大明珠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所欠农行江南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各项因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担(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13年***在江南支行申请一手房贷款,8月13日,二被告(两人系夫妻关系)与农行江南支行共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共同还款确认书》、《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2013年9月11日,***与农行江南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34万元,合同期限20年。***以购买的住房设定抵押担保,房产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中路888号红大明珠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产权证书号:吉(20XX)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55XXX号,建筑面积210.25平方米。2018年1月3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吉(20XX)吉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XXX号。2019年8月20日,***开始违约欠款,贷款形成不良。截止2021年3月21日,尚欠农行江南支行本金1014698.21元、利息12295.64元,本息合计1026993.85元。贷款逾期后,农行江南支行及时采取了电话催收、上门清收等方式多次催收,***以收入下降、已无力偿为由,拖欠农行江南支行贷款本息至今未还。农行江南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签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偿还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因与农行江南支行签订了共同还款协议,所以对***所欠农行江南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HYPERLINK"http://135.0.0.202/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wMTU0NTQ=&language=中文"\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YPERLINK"http://135.0.0.202/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wMTU0NTQ=&language=中文"\l"No434_B2Z12J1T119"\t"_blank"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21日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026993.85元,其中本金1014698.21元、利息12295.64元(以后发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另行计算)。当庭原告自认截止到开庭之日止,***已偿还已到期本息,但是数额原告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诉讼请求应予变更,但并不明确,据以上第(三)项条款,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HYPERLINK"http://135.0.0.202/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wMTU0NTQ=&language=中文"\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YPERLINK"http://135.0.0.202/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wMTU0NTQ=&language=中文"\l"No434_B2Z12J1T119"\t"_blank"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HYPERLINK"http://135.0.0.202/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wMTU0NTQ=&language=中文"\l"No573_B2Z12J5T154"\t"_blank"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HYPERLINK"http://135.0.0.202/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xMTM1MTg=&language=中文"\t"_blank"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HYPERLINK"http://135.0.0.202/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xMTM1MTg=&language=中文"\l"No604_Z10T208"\t"_blank"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3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梁玉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蕊 附录 customXml/item1.xml customXml/itemProps1.xml word/fontTable.xml _rels/.rels customXml/_rels/item1.xml.rels word/_rels/document.xml.rels [Content_Types].xml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